2014/05/23

未保持車距 低時速追撞照罰

黃姓男子日前駕車行經國道一號49.5公里處桃園段時塞車,撞上前車,他不服國道警察取締他未保持行車安全車距,裁罰3000元罰鍰,桃園地方法院以時速5公里至少保持2.5公尺安全車距,判決罰單仍要繳。
黃姓男子去年6月18日上班尖峰時間駕車行經國道,遇上塞車走走停停,因前車突然煞車而撞上,他辯稱塞車很嚴重,且與前車只是輕微擦撞,當時他的車速不到5公里,已經勉強維持半個車身距離,實在不知該如何保持安全車距,被開單覺得很冤枉。
桃園地院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,小型車的安全車距為車速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,單位為公尺,並未規範時速60公里以下行車安全距離,如黃姓男子車速不到5公里,應保持至少2.5公尺安全距離。
法官指出,行車安全距離規範為後方車輛遇有任何緊急路況時,可隨時煞停避免追撞前車,因此塞車時保持隨時可煞停的行車安全距離更重要。
【2014/05/23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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