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立大同交通安全教育網
2013/10/05
酒駕宣導
n
自
102
年
6
月
13
日起,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,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
0.15
毫克
(
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
0.03
%)
。
(
酒駕肇事加重處罰
)
n
行政罰
---1.
未肇事
2.
有肇事
3.
累犯拒酒測。
n
刑罰
---
公共危險罪
,最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n
民事責任
保險理賠
---1.
車損
2.
傷亡賠償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
較新的文章
較舊的文章
首頁
訂閱:
張貼留言 (Atom)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