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/03/29

行人的絕對路權


有時下班我會想走路回家。在公司附近寬闊的人行道,我可以慢慢、輕鬆地散步;即使走到附近的十字路口,也只需要依照指示燈號過馬路,附近的交通警察會擋住右轉車輛,讓行人先行。 走到盡頭,出了辦公大樓的區域。在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情況下,雖然路口行人通行的綠燈已經閃了30秒,我還是被一輛接一輛的右轉車,卡在路的這頭寸步難行。 好不容易才過了馬路,轉個彎繼續往前,即使我遵守交通規則的走在人行道上,卻被騎上人行道的機車,擺的滿滿的攤販,讓我前進時必須左閃右躲的。在台灣,行人想走路還真的需要技術。沒有了交通警察的指揮,路上的車輛不肯禮讓行人先穿越人行道。即時走在人行道上,卻必須閃躲不守規則的機車。 其實能夠安全舒適的走路,不過是基本人權,而不是任何特權。 行人穿越道是行人通行用的。行人遵守交通規則走在行人穿越道上,車輛就不該侵犯行人走路的權利。駕駛若都能有禮讓行人的心,相信大家一定都能行的更安全與順暢。


◎基本觀念

走路,是我們每人每天都必須進行的工作。如何行的安全,是在現代人在這個交通繁忙社會的重要保命守則。在行人穿越道上行走,不但是行人行的權利,更是為了維護行人自身安全的必要觀念。


◎安全守則

1.行人穿越道是行人通行用的。機車不可以騎上行人穿越道,也不可任意停放,妨礙行人通行。2.行人穿越道、人行陸橋、地下道皆是供行人穿越馬路的道路。車輛在行人穿越道遇到行人要通過,須先禮讓行人穿越。

3.行人不任意跨越護欄、安全島來穿越馬路,不侵犯行車輛通行的路權。

4.依交通號誌指示或警察之指揮來穿越馬路,不任意穿越車道、闖紅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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